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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景森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法定代表人:张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义胜,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景森,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汉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景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汉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