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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刚诉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李明刚,男。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凤山路78-1-2号福海家园B1#801-802室。法定代表人:薛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克玉,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刚诉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李明刚承担。审 判 长  白洪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