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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倪春生与陈海峰、田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生,陈海峰,田海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倪春生,男,195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陈海峰,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田海美,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生与被告陈海峰、田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生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春生负担。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