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永华申请执行杨晓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杨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委托代理人李永梅。被执行人杨晓林。关于李永华申请执行杨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宁磨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杨晓林应于2015年2月27日前支付5000元人民币给李永华。因被执行人杨晓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被执行人杨晓林5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磨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