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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永华申请执行杨晓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杨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委托代理人李永梅。被执行人杨晓林。关于李永华申请执行杨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宁磨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杨晓林应于2015年2月27日前支付5000元人民币给李永华。因被执行人杨晓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被执行人杨晓林5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磨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