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周行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货物费用18300.86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执行费1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福建成美投资有限公司向被���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交纳的折旧款和投资利息收入18804.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劲松审 判 员 方 东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