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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冬昕与无锡市创易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昕,无锡市创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52号申请人朱冬昕。被执行人无锡市创易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46546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09-3。法定代表人周卫星,该公司董事长。朱冬昕与无锡市创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易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创易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朱冬昕工资等款项共计415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1597元,诉讼费420元,合计42017元。本院于2015年1月23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创易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创易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创易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创易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B×××××的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本院至工商部门查询了创易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将创易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创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星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420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