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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鹏与重庆超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重庆超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65号原告陈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超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覃家岗上桥村关进沟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重庆超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