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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宛敏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宛敏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09号原告: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住安徽省合肥市。代表人:羊华义,该承包户户主。被告:宛敏荣,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宛敏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被告宛敏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其补偿款616元。宛敏荣辩称:原告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后,于2001年交还了土地,并于2003年将全家户口迁入合肥市,后村民组将原告的0.55亩土地将夏书生户耕种。其作为村民组长,不应承担支付补偿款的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庐江县冶父山镇梁岗村羊祠村民组的1.65亩土地,包括:“西塘三拐”田0.35亩、“连塘”田0.2亩、“荒塘头小台子”田0.7亩、“连塘榜”田0.4亩。2003年,原告全家户籍迁至合肥市区,将上述土地弃耕。后羊祠村民组将0.35亩“西塘三拐”田、0.2亩“连塘”田交夏书生户耕种。2015年初,羊祠村民组将“西塘三拐”田0.35亩、“连塘”田0.2亩返还了原告。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2003年弃耕承包地后,羊祠村民组将0.55亩农田交夏书生户耕种。原告要求被告补偿61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华义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