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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唐延西与李恩章、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港狮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延西,李恩章,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港狮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唐延西。被告李恩章。被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港狮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旧州镇东关。法定代表人张海忠,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朝,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赵清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俊领,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3月26日17时10分许,李恩章驾驶冀J×××××号车沿沧乐公路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庞河路段向慢车道变更后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行驶在快车道内的唐延西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恩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延西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因冀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余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原告的赔偿款直接打到原告指定账户,用户名:唐延西,账号:62×××96,开户行:沧县仵龙堂乡农村信用社王官屯分社),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港狮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717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被告李恩章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五、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被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港狮分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鞠海萍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