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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候加才、杨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候加才,杨秀珍,李占线,陈金明,孙春荣,闫相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21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人代表: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候加才,男,汉族,1974年0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杨秀珍,女,汉族,1972年0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占线,女,汉族,1971年0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陈金明,男,汉族,1971年0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春荣,女,汉族,1971年0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闫相银,男,汉族,1969年0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侯加才、杨秀珍、李占线、陈金明、孙春荣、闫相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贷款未按期偿还,为了保证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忠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