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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常有世与摆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有世,摆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常有世,男,汉族。被执行人摆玉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常有世与被执行人摆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摆玉章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2015年7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摆玉章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新添分理处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1350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全部领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对被执行人摆玉章的其他财产不愿做其他处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摆玉章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常有世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军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