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玉林申请执行泾县惠康医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林,泾县惠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林。委托代理人:郑晓东,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泾县惠康医院。法定代表人:谢文春,董事长。朱玉林与泾县惠康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泾劳仲裁字(2014)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因泾县惠康医院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朱玉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泾县惠康医院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款242400元,并支付执行费353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泾县惠康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资产已经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泾劳仲裁字(2014)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珀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