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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邓**。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邓**负担。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资慧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