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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谭鑫与仁怀市度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鑫,仁怀市度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谭鑫,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仁怀市度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林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谭鑫申请执行仁怀市度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在原住所地,现住所在何处不详,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查找该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