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241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北京市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朱宗帅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北京市厂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北京市厂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损失20000元。2、申请人张不得在以任何理由找被申请人索要任何赔偿被申请人对此次伤害赔付完毕后,对申请人二次手术或其他因此次伤害引发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北京市厂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编号2015第1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