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梁颜丛诉曹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颜丛,曹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梁颜丛,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曹灵,女,汉族,无职业。原告梁颜丛与被告曹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颜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颜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颜丛负担。审判员 王爱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