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广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843号原告李广永。委托代理人尚恳,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根源,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庆林审 判 员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