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非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勇、朱新艳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非字第71号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勇,男,慈利县零阳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刘勇,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新艳,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5]X7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人征缴社会抚养费69516元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勇、朱新艳的财产予以保全。2015年7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刘勇、朱新艳正与其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