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一斌与大竹县双溪乡刘家沟联合煤矿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胡一斌,男,1968年1月21日生。被执行人大竹县双溪乡刘家沟联合煤矿。法定代表人唐承鸿。申请执行人胡一斌与被执行人大竹县双溪乡刘家沟联合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作劳人仲案字第4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赔偿款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此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执行的金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