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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波与被告高文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波,高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王大波,男,1971年9月8日出生。被告高文红,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波与被告高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波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露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