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江平申请执行马东进借款合同公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王江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东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江平申请执行马东进借款合同公证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均在外地,该案已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