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诉被告何明、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何明,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张凯,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何明,男,生于1981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被告:康艳,女,生于1983年8月30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专文化。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何明、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因被告何明、康艳均在青海省,且近期不能返回”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何明、康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凯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