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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诉被告何明、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何明,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张凯,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何明,男,生于1981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被告:康艳,女,生于1983年8月30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专文化。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何明、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因被告何明、康艳均在青海省,且近期不能返回”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何明、康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凯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