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蒋海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蒋海明。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心北路。负责人庞善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力,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蒋海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海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蒋海明负担。审 判 长 李付军人民陪审员 杨武奎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