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香华与郭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香,郭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89号原告:黄某香,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被告:郭某华,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原告黄某香诉被告郭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修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香、被告郭某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在2014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28日生育女儿郭某婷。因双方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脾气暴躁,不尊重和信任原告,常无故责骂、恐吓、殴打原告。2015年大年初一,被告因心情不好打骂原告,同年5月8日被告闹离婚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打原告,原告不得已离开女儿,6个多月被迫断奶,被告还打电话威胁原告父母。另外,被告因在房事上得不到满足,就对原告恶言恶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离婚;2、婚生女儿郭某婷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讲的不属实。原、被告是有一定的了解才同居、结婚,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有时争吵是正常,原告丢下女儿不管,不止一次突然对女儿断奶,被告发脾气时说几难听的话,根本就不是恐吓。被告为了孩子、家庭,还是耐心讨好原告,逗原告开心,这不是性格怪异。总之,夫妻还有感情,是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在2014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28日生育女儿郭某婷。原告认为夫妻双方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脾气暴躁,常无故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认为夫妻还有感情,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证、户籍证明及本院的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认识结婚,并生育子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本案的案情分析,双方婚后产生的夫妻矛盾主要是因双方沟通少,处理家庭琐事的方法不适当产生。只要夫妻本着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大度,遇事多商量,以往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是可以化解,夫妻是可以和好。同时,女儿还不到一周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修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