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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