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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惠程昱与田文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522号原告惠某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姣,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启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4年7月1日对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洛川县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洛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田某某的住所地为陕西省洛川县。本院认为,被告提供其居委会证明、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第四分公司洛川输油末站证明,说明其住所地在陕西省洛川县,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至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