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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某元诉曹某平重婚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元,曹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20号上诉人(自诉人)罗某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丰云,湖南省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平,女,汉族。上诉人罗某元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5)山立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罗某元上诉称,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曹某平与他人重婚的事实,请求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是要求法院追究曹某平犯有重婚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平犯有重婚罪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冬打印责任人:王晓冬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