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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梁海英与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梁海英,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2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岱山,总经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海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不在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2区4号楼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09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助理审判员  张 磊助理审判员  岳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