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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芝兰与许明琨、许解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芝兰,许明琨,许解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许芝兰诉许明琨、许解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许芝兰。被告:许明琨。被告:许解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芝兰与被告许明琨、许解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芝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芝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芝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芝兰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锦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