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友洪与练元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陈友洪,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练元昌,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洪诉被告练元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洪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友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