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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明,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380号原告赵文明。被告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宗国。委托代理人高小兵、陈曦,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明诉被告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B区1-2层,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州市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