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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柯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厉 伟审 判 员  刘伟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