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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王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按期履行,王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某也不能提供张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