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寿强与被执行人魏远冰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强,魏远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黄寿强,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魏远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寿强与被执行人魏远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