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有富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宏轩源商贸有限公司、孙文广、尚艳强、尚艳青、张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安阳市有富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宏轩源商贸有限公司,孙文广,尚艳强,尚艳青,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被执行人安阳市有富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宏轩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文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尚艳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尚艳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证经字第2774号公证书、(2015)安中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有富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宏轩源商贸有限公司、孙文广、尚艳强、尚艳青、张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有富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宏轩源商贸有限公司、孙文广、尚艳强、尚艳青、张政在金融机构存款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