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钟贻文与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贻文,王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2号原告钟贻文。委托代理人张兴斌。委托代理人王明勇。被告王成。委托代理人滕宏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贻文诉被告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贻文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钟贻文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