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新华、李应国、张西锋与袁五中、段占梅、商水县汾河管理段、商水县水利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新华,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应国,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西锋,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袁五中,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段占梅,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五中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商水县汾河管理段。法定代表人史前进,系段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商水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孙鑫涛,系该局局长。申请再审人李新华、李应国、张西锋因与被申请人袁五中、段占梅、商水县汾河管理段、商水县水利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1001号、(2013)商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6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新华、李应国、张西锋申诉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请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经依法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申请人李新华、李应国、张西锋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华、李应国、张西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