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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宏涛与刘国松、兴隆保平货运服务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涛,刘国松,兴隆保平货运服务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956号原告张宏涛。被告刘国松。被告兴隆保平货运服务车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涛与被告刘国松、兴隆保平货运服务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宏涛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