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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潘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夏某某,临沂经济开发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郁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郁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郁某某、李某某、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潘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李振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