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潘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夏某某,临沂经济开发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郁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郁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郁某某、李某某、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潘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李振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