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罗永应与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应,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应,男,1961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元,系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科,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永应与被执行人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罗永应运费364414.66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383元,由原告罗永应负担1691.50元,被告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91.50元(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待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罗永应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新平腰街思源矿业有限公司对外债务较大,且其公司的资产已经被另案查封、抵押,故本案需待另案处置其公司资产后参与进行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贵东审判员 何文勇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