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赖巧莲与被告陈智存、徐加玉、将乐县智华木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赖巧莲,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21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612283068。委托代理人赖水娟,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玲玲,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陈智存,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垅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503263511。被告徐加玉,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福建省将乐县南口乡南胜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7212313528。被告将乐县智华木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南排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9904196-4。法定代表人陈智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巧莲与被告陈智存、徐加玉、将乐县智华木竹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巧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巧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7元,减半收取7979元,由原告赖巧莲负担。审判长林景光代理审判员林春国人民陪审员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尔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