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信阳市新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信阳市新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王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新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新申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士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先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洪涛,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跃,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信阳市新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信阳市新申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波,被上诉人信阳市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洪涛、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