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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柏臣诉金大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柏臣,金大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田柏臣,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山泉镇。被告金大臣,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泉镇红胜村村委会主任,住龙江县山泉镇。原告田柏臣诉被告金大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柏臣诉称,2013年他与被告合伙承包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将他的工资款2万元领走,经他索要,被告于2015年5月8日为他出具欠据一张,并口头承诺于同年6月1日前给付。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原告田柏臣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款2万元。被告金大臣辩称,不同意给付欠款,他与原告合伙在内蒙古海拉尔市哈达图2队-9队修路,工程完毕承包��亚豪公司欠他们尾款3万多元和回访费2万多元,他通过关系将尾款要出来了,负责给工人开资,3万多元中有1.5万元是原告的,他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万元,亚豪公司尚欠他们回访费2万元,这2万元应该由原告去要,要回来他与原告就互不相欠了。被告金大臣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收据一张,证明2015年春被告已偿还原告1万元,尚欠原告1万元。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包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将原告的工资款2万元领走,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5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口头承诺该款于同年6月1日前给付。此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大臣欠原告田柏臣劳务款,并为之出具借据的行为���证明双方之间己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欠款本金的义务。被告提出亚豪公司欠其回访费,应由原告向亚豪公司主张的请求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收据系裁剪后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大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田柏臣欠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金大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