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余建国与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国,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余建国。委托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法定代表人佘植能,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审判长 戴金海审判员 余晓利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候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