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彭某某、潘某某、成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大学专科,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辩护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潘某某、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潘某某、成某某及成某某的辩护人许传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间,被害人王某某、顾某某被骗至位于闽清县的传销点内,到该传销点后,被害人王某某、顾某某均被该窝点的传销人员控制,后被害人王某某被李管家(另案处理)强行搜身,身上所带身份证、手机等物品被强行搜走登记。被害人顾某某被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伙同李管家、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人身自由,二被害人均被强迫留在传销点接受考察。不久后,该传销点的负责人指派被告人成某某担任被害人王某某的带师傅,指派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担任被害人顾某某的带师傅,同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二十四小时监视二名被害人的生活起居,直至2015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解救离开。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潘某某、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彭某某、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成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潘某某、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成某某表示他担任王某某带师傅的时间为3天。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成某某是被动接受传销窝点主任的安排成为管家的,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表示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至位于闽清县的传销点内,到该传销点后,被害人王某某即被该传销窝内的人员控制,后又被李管家(另案处理)强行搜身,身上所带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均被强行搜走登记,并被强迫留在传销点接受考察。之后该传销窝点的人员就安排了一名传销组织人员担任被害人王某某的带师傅。数日后,该传销点的人员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带师傅更换为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成某某继续伙同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二十四小时监视被害人王某某的生活起居。直至2015年3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离开。2015年2月26日,被害人顾某某被骗至位于闽清县的传销点内。到传销点后,被害人顾某某即被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伙同李管家、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为强迫被害人顾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安排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担任被害人顾某某的带师傅,同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等人二十四小时监视被害人顾某某的生活起居。直至2015年3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离开。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26日,他被朋友骗至闽清做传销,到达传销窝点,一群男的就为了过来,其中魏某某拿着湿毛巾捂住我的嘴巴,潘某某和彭某某按着他的双手双脚,无法动弹,接着脱了他的鞋子,皮带,这时他开始反抗,魏某某用手指按着他的眼睛,他就不敢再反抗,李某乙把他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以及他的行李拿走,并有人记了下来,东西都由李某乙保管,然后他蹲在房间,传销点的王主任让他认吴某甲作师父。由于吴某甲是女的,后来叫潘某某做他的师父,吴某甲和潘某某两人就轮流看管他,24小时监视他。平时打电话、上厕所、上课都要向潘某某汇报。允许后才能做。第二天李某甲、魏某某就围了过来,两个人就用手掐他的脖子,后来提来了一桶水,就将他的头按到水里,这样连续了三次。到了下午,从其他地方来了几个人,把他按到地板上对他拳打脚踢。第三天以后,他也不再反抗,但是卧室门窗都锁上,客厅还有人负责看管。直到2015年3月8日那天李某甲跳楼后,才获得自由。王主任是这个传销窝点最大的,管家等所有人都听他的话。魏某某事传销窝点管家,也是唱黑脸的。李某乙走后,魏某某是窝点管家,房间钥匙、手机由魏某某保管。彭某某在里面负责看人,也是唱黑脸的。但没动手打过人。管家魏某某、李某甲打他或用言语威胁他时,彭某某就在旁一直盯着他。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负责看管王某某。李某乙是窝点以前的管家,李某甲是唱黑脸的,唱黑脸的还有魏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唱黑脸就是如果他不听话,就出来打他,言语威胁他,让他听话并配合。还辨认出彭某某、李某甲、潘某某、成某某、魏某某、王某某、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4日,他被女网友骗至闽清传销窝点,大概7、8名男子将他按到在地,踢了他几脚,威胁他要老实点,后来管家李某乙将他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都搜了出来,给他安排了一个师傅。过了四五天左右,给他换了个叫成某某的师父。主要是监视他,防止他不听话,逃跑或者报警。手机也被控制起来了,管家是魏某某、成某某要求他把手机开成静音,按要求的讲。顾某某刚来10几天,管家魏某某安排潘某某担任顾某某的带师傅,主要让潘某某盯着顾某某。还辨认出成某某、李某甲、彭某某、魏某某、潘某某、顾某某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份,他被一女网友从上海骗至闽清传销窝点,考察了10天他就买了12套产品上线做了老板,期间他更换了2个家。2015年3月1日换到新家,就是警察找到那个地方。魏某某是管家、潘某某是顾某某的带师傅,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带师傅就是负责看着新朋友。打电话要由师父同意上报给管家。管家在主任不在时候最大,家里都是管家管,大门钥匙由管家保管。还辨认出成某某、潘某某、魏某某。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6日被朋友吴某丙骗至闽清传销窝点。2015年3月4日交钱加入传销组织,3月6日带到新家。魏某某是管家,控制家里的钥匙、手机、参与唱黑脸。潘某某是顾某某的带师傅,每天跟着顾某某、顾某某做任何事情都是由潘某某监控,包括上厕所,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彭某某是唱黑脸的,晚上睡觉的时候彭某某和魏某某睡在最外面,防止他们逃跑。李某甲负责唱黑脸。魏某某、李某甲、彭某某负责控制新朋友,对新朋友进行威胁、恐吓,新朋友不听话他们就会对新朋友进行体罚。他有看到魏某某、李某甲、彭某某三个人轮流看管顾某某。潘某某是顾某某的带师傅、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带师傅就是看管徒弟,上课睡觉吃饭洗澡都陪着。防止徒弟逃跑、自杀自残。还辨认出成某某、潘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彭某某、顾某某、王某某。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之前被女网友骗至闽清,考察10几天后交了2万8上线做了老板。3,4天前到达这个家,魏某某是管家,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潘某某是顾某某的带师傅。陪着新朋友。还辨认出成某某、魏某某、潘某某。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底,他被一网友骗至闽清传销窝点,潘老板是顾某某的师父。魏老板是管家。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李某甲是负责看顾某某的。顾某某刚来窝点的时候,被当时的管家李某军、李某甲还有不认识的人按在地板上,李某军就打顾某某,后来就让他蹲在卧室。带师傅就是24小时跟着顾某某,吃饭、上厕所、睡觉都跟着。管家就是负责看管窝点钥匙,防止我们跑掉,手机也在管家那。不能打电话。彭某某和管家在大厅睡觉,防止他们逃跑。李某甲在窝点唱黑脸,配合管家收拾新朋友。还辨认出王某某、顾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成某某、潘某某、魏某某7.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2日被一女网友骗至闽清传销窝点,2015年1月9日交了钱上线做了老板,魏某某是管家,潘某某是顾某某的带师傅,李某乙也是窝点管家,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李某甲负责唱黑脸。彭某某负责看人。管家负责所有事务。控制电话和大门。王某某大概是2月14日来的,顾某某大概是2月21日来的。带师傅职责是新人在房间内做什么事情都要向带师傅报告。时刻跟着新人。顾某某刚来的时候,李某乙、李某甲有打骂顾某某。王某某刚来的时候也有被李某乙、魏某某打过,还将王某某的脑袋按到水桶里面去。彭某某负责看管新朋友,偶尔会打骂新人。还辨认出魏某某、彭某某、潘某某、李某甲、成某某、王某某、顾某某。8.情况说明、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病历、行政暂扣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患者李某甲高处坠落伤1、左胫腓骨骨折,2、右内踝、前踝粉碎性骨折,3右踝关节脱位。因李某甲行动不便,现取保候审。待行动方便时移送起诉。钱保暂扣保证金1千元。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0.同案犯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0日,他被女朋友骗至闽清县传销窝点,2月25日,他交了5000元上线当老板,他在该传销窝点主要唱黑脸,新人刚来的时候他有协助看新人。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他在有阳台那房间抄笔记,他也想离开这个窝点,就收拾了几件衣服,跳到对面房子一个角落。把脚摔断了,后有群众报警,他就被送到福州医院接受治疗。新朋友顾某某刚来的窝点时,谭老板让他双脚踮起,双手抱着后脑蹲着,他、管家魏某某、彭某某之前一个管家负责看管,顾某某乱动的时候他们做黑脸的就会矫正他的动作,四人轮流看管了顾某某四天。顾某某上课、上厕所、吃饭的时候他们四个人和轮流坐在顾某某及其师父潘某某旁边,晚上睡觉的时候只有潘某某和顾某某一起睡觉。王某某到达他所在这个窝点后,王主任指认成某某当王某某的带师傅。王某某吃饭、上厕所、上课成某某带着,成某某就在王某某旁边看着王某某,睡觉的时候成某某也是睡在王某某旁边,王某某打电话的时候,成某某和管家魏某某在旁边看着监视王某某。防止王某某逃跑、自杀自残。顾某某吃饭、睡觉、上厕所、打电话都要在的带师傅潘某某(潘某某)监视下才能做。魏某某是他所在窝点的管家。窝点内的人手机都是由魏某某保管。大门钥匙也是由魏某某保管。还辨认出吴某乙、陈某甲、彭某某、孟某某、薛某某、顾某某、“潘耀庭”潘某某、成某某、魏某某。1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他被一女子骗至闽清做传销,后交了2800元上线做了老板,2015年正月初二晚上一个主任带他来到现在这个家,3月3日,他成了这个家的管家。负责看着家里的手机和钥匙。3月8日,听到有人说警察来了,就害怕了,把大门钥匙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打开门,警察来了,后就被带至派出所了。作为管家他负责家里人员安全,防止新朋友或者老板自杀自残,保管家里人的财物。按照主任交代的每天安排人员三餐,讲课,打牌休息,如果新朋友接打电话他要录音,其他老板要接打电话也要从他这里拿。他要负责开门。吴某甲也当过顾某某的带师傅,没有殴打、体罚过顾某某。3月7日从这个窝点离开的。因为顾某某是男的,所以都是潘某某看着,这个是主任安排的。李某甲在窝点是负责唱黑脸的,就是充当坏人、恐吓、威胁殴打不听话的朋友。顾某某刚来的时候主任安排他、李某甲、彭某某还有另外两个老帮来唱黑脸,然后两个人按住顾某某的手,其他人在恐吓威胁顾某某,吴某甲做顾某某的带师傅,后来因为女的看管不便,主要是潘某某作顾某某的带师傅。辨认出顾某某、王某某、吴某乙、潘某某、李某甲、薛某某、陈某甲、孟某某、陈某乙、彭某某、成某某。1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左右,他被朋友以相亲名义骗至闽清。2015年2月2日,他交了2800元购买了产品后上线加入组织。魏某某是管家,李某甲唱黑脸,潘某某是顾某某的带师傅,成某某是王某某的带师傅。魏某某、李某甲在新朋友刚到家的时候,负责控制新朋友对新朋友打骂、体罚等。魏某某具体安排窝点事务,比如上课、吃饭。控制家里钥匙、手机。王某某吃饭、睡觉、上厕所、洗澡都是由成某某跟着。顾某某吃饭、睡觉、上厕所、洗澡都是由潘某某跟着。还辨认出魏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顾某某、潘某某、成某某1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他被一女子以做生意为名骗至闽清参加传销。后我交钱上线做老板,2015年3月5日,他转移到现在所在窝点,原来传销窝点一老板叫他当王某某的带师傅。他一共带了3天。管家是魏某某,负责家里日常生活手机,也是由管家统一管理的,潘老板是顾某某的带师父。他是王某某的带师傅。王某某做任何事情都要和他说,上厕所、吃饭、睡觉、都要跟他在一起。潘老板带新人方式和他一样。还辨认出顾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1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他被女网友以作生意为由骗至闽清做传销。2015年2月25日,他交钱上线成为老板。他主要负责在窝点煮饭、洗衣服等。2015年2月26日,来了新朋友顾某某,吴某甲作为顾某某的带师傅。但是顾某某上厕所和睡觉都是由他来看管,吴老板带了8天后就没带了。他带了2天。管家是魏某某。门的钥匙由魏某某保管。之前是前管家李某乙保管。顾某某刚来的时候,魏某某、李某甲、原管家李某乙三人将顾某某按在地上,魏某某按住顾某某双脚、李某甲和李某乙负责按住双手,主任对顾某某进行训话、恐吓。彭某某也有恐吓顾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彭某某都有轮流看管顾某某。彭某某在上课的时候看管。顾某某做任何事情都要向他汇报,上厕所、吃饭、睡觉、都要和他一起。他没有打骂顾某某。成某某也是这样带王某某的。李某甲当过黑脸。还辨认出魏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顾某某、成某某、李某甲。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8日16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得知在闽清县梅城镇制药厂集资房附近有人坠楼受伤。后经调查,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存在非法拘禁嫌疑。2015年3月10日梅城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魏某某、潘某某、成某某、彭某某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潘某某、成某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使用贴身监管、扣押被害人随身钱物、限制人身自由、通讯自由等非法手段,将被害人拘禁在传销窝点,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潘某某、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有协助看管被害人顾某某的行为,故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三、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四、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勤鑫人民陪审员黄立兴人民陪审员陈玉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