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18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2-1812民营发展局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华涛,莱阳市中心企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812-4号申请执行人:闫华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印刷小区。被执行人莱阳市中心企业局。(原莱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莱阳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华涛与被执行人莱阳市中心企业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莱阳市玉岱路185号莱房公字第0680号1号楼办公楼北楼一楼东4间房屋,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莱阳市玉岱路185号莱房公字第0680号1号楼办公楼北楼一楼东4间房屋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