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克昌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昌,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李克昌,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海,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李克昌与被申请人王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克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客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申请人李克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克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伟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陈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