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东凌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社会福利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东凌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社会福利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04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凌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东。被执行人温州市社会福利院。法定代表人:易显锋。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凌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社会福利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冻结,给予其三个月的宽限时间,待城投集团款项到位后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欠款,若三个月期限到期,即2015年10月16日前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欠款,则重新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0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税款支出、电费及违约金229437.94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向贵院申请对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04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凌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3弄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显东。被执行人温州市社会福利院,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易显锋。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凌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社会福利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冻结,给予其三个月的宽限时间,待城投集团款项到位后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欠款,若三个月期限到期,即2015年10月16日前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欠款,则重新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0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税款支出、电费及违约金229437.94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向贵院申请对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