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祥仁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文,职员。被告厦门祥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祥仁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颜思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刘苏晶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