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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进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昌县豪鑫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进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昌县豪鑫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进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昌县豪鑫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新燕,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进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豪鑫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昌县豪鑫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但仍不足清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锦 来源:百度“”